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57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徐基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