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8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0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9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6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5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93,30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8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里鎮○○○段│189│建│71.76│全部│├──┼───┼────┼───┼──┼─┼────┼──┤│002│臺南縣○○里鎮○○○段│190│建│16.29│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平│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台│計│位││├──┼─┼─────┼────┼────┼─┼─┼─┼─┼─┼──┤│001│19│臺南縣佳里│臺南縣佳│2層樓房│45│45│3.│94│平│全部│││3│鎮安西里文│里鎮佛天│加強磚造│.2│.2│60│.0│方│││││化路612巷1│段189地││0│0││0│公│││││2弄26號│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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