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移轉權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保管協議書,請求被告移轉門牌號碼臺北縣○○鎮○○路○○○○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予原告,經查,兩造於前揭協議書中約定如因該協議書所定事項而生爭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前揭協議書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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