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462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債務人 陳阿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