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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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 黃金美 訴訟代理人 蕭享華 律師被告 王坤輝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夫 林嘉造 受僱於被告,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惟本件職業災害發生地點係在花蓮縣豐濱鄉石梯漁港,為兩造均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33頁),且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豐濱鄉○○村○○○00號,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依上揭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