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九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宇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住台北縣○○鄉○○路○段○○巷○○號八樓之三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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