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三號
原告台灣歐帝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伍萬叁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如附件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所載。
參、證據:提出協議書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貳、陳述:協議書為真正,但目前無力清償。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前揭證據為證,核屬相符,復據被告自認屬實,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目前無力清償等語。惟縱然屬實,要無解於其應負之清償責任。
二、從而原告加計法定利息,依約定對被告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日期<-~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