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金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五四號
原告財團法人 周振西 宗祠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被告戊○○住台北市○○區○○街○○○巷○○號
丁○○住台北市○○○路○○○巷○○弄○○號九樓丙○○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三○○巷二十弄十四號二樓乙○○住台北市○○區○○街○○○巷○○號甲○○住同右庚○○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壬○○住台北市○○區○○街○○○巷○○號辛○○住同右右八人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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