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英泰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閆修篆 訴訟代理人 吳倩芳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參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同年十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而依原告自承本件借貸兩造並未約定還款地點、亦無以支票付款地作為履行地之意思,顯見本件消費借貸情節,兩造並未約定債務之履行地之意思甚明;而參酌原告陳報之被告戶籍謄本暨被告提出之書狀所載,被告之住所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十三樓之三,茲上開處所,並非本院所轄區域,是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因此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之請求,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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