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七八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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