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穩軒
(即黃海成)具保人張淑惠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黃穩軒詐欺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淑惠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張淑惠前因被告黃穩軒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將被告黃穩軒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