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吳敏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金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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