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邱美英
法定代理人 王筑平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 律師
被 告 邱文智
邱堯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智、邱堯山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8,000元(另請求返還之車輛年份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所示已老舊,爰不另計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本件業經本院調解不成立,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補繳上開裁判費,茲因原告已聲請訴訟
救助,如經許可即得暫免繳納,惟如經裁定駁回確定,原告即應
在收受裁定確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