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6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振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4,08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66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