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6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振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4,08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66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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