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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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易儒 、 莊勝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