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麗惠
張益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鄭麗惠、張益瑞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99年度易字第7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等於99年12月3日所提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均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