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鄭麗惠
張益瑞上列上訴人等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99年度易字第767號第一審判決,業於99年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鄭麗惠、張益瑞,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0年1月31日裁定均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100年
2月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判決送達證書、上訴狀、裁定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因上訴人迄今均仍未依裁定補正上訴理由,致上訴程式有所欠缺,則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即因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