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92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戊○○被告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3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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