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勞簡字第32號
原 告 莊力霖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
被 告 立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鴻
訴訟代理人 余宸儀
主文
本件因被告聲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8日上
午10時5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期
日前7日具狀對被告99年11月2日陳報狀表示意見。被告應於期
日前7日具狀提出伙食費、澳門住宿清潔費之證據。兩造並應將
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