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竑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2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