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二八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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