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岱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天生 被告甲○○
之4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贓物案件(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三六七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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