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9號被告甲○○即具保人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新台幣一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致本院於審理中傳訊、拘提無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可証,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