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619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4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