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88號上訴人劉玲
劉敘賢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宛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間因本院民國108年度訴字第588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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