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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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0號再審原告 鄭杏慶 再審被告 彭誠宏
彭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經查,前訴訟係因分割共有物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再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系爭土地分割前之面積為7,913平方公尺,再審原告之應有部分則為1012/17280,參酌前訴訟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73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9,235元(計算式:4,5737,9131012/17280=2,119,235,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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