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調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調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調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調字第4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海星林巧雲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前揭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亦準用之,則上開認定住所之依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調解案件中亦有其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住所在新北市鶯歌區,此有本院108年10月30日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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