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88號原告劉玲
劉敘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為原告所公同共有,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加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見本院卷第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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