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沈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8,000元,約定自93年6月9日起至96年6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2月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66,304元正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128,362元為本金;137,85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5年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6萬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遲延利息。債務人至101年2月2日止累計318,624元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153,772元為本金,164,85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28,362元│101年2月3日起至清│百分之20│無│無││││償日止││││├─┼─────────┼──────────┼──────┼──────────┼──────────────┤│2│153,772元│101年2月3日起至清│百分之20│無│無││││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