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9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魏君庭
魏健華
瑞那達斐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所為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
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三人均係住所地均在新北市○○區○○街○○號
4樓之25,因此將本案裁定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二、茲查明其中被告瑞那達斐拉因無戶籍,目前事實上住在臺北
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有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板橋分局103年3月10日函在卷足憑,是本院應有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