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64號
原 告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玲娜
訴訟代理人 陳光志
被 告 潘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公寓大廈社區之住戶,
依該第31條第1項、第3項社區規約約定,應按期繳納應分攤之
費用即公共水電費,詎料被告於民國102年3月至8月均未按期
繳納,共積欠公共水電費新臺幣(下同)3,778元未繳,經原告
屢次催告通知繳納,被告仍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
函2份、住戶應受帳款明細表、社區規約節本等件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且參酌原告所提之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社區規約第31條第1項、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3,
7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