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10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方秀梅
被   告  李若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有積欠原告債務,原告係為了向被告索
回借款才會聯絡被告,原告並無任何恐嚇、侵入被告住宅之
行為,詎被告竟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01年2月15日晚
間9時許,向員警誣指原告有恐嚇及無故侵入被告住宅之行
為,然原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
字第10116號偵查已為不起訴處分,足證原告並未為上開被
告所稱之恐嚇及侵入住宅行為。但該案已使原告受有名譽損
害及精神上之痛苦,應得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
同)1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10,0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當日確實有到被告社區中庭大聲咆哮,經員
警到場方得以制止原告,被告認為已受到恐嚇,才會依法提
出告訴,並未故意捏造事實誣陷原告,故被告並無不法侵權
行為存在,原告不應該向其求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曾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涉嫌對
被告恐嚇及侵入住宅罪嫌加以偵辦,嗣原告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該處分已告確定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
1011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偵查卷宗核閱無誤,被告對此亦不爭
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於前偵查案件中故意誣指原告有恐嚇及侵入
住宅之行為,使原告名譽受損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茲分述如下:
(一)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
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
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
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
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
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
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
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
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28號民事
判決要旨、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例意旨參
照。次按誣告罪之構成要件,首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
處分,次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稱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
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
意捏造者而言,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
實,或對於其事實張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
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固均不得謂屬於
誣告,即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全
然無因,只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證據不
充分,致被誣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得謂成立誣告罪。
另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
即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尚非全然無
因,只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或因證據不充分,致被
誣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得謂成立誣告罪,最高法院83
年台上字第1959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對於確有於101年2月15日至被告社區中庭,且與
被告發生口角,並經員警到現場處理等節,並不爭執,則
被告抗辯其係基於原告之上開行為而認為已受到恐嚇,方
依法提出告訴等語,應堪採信,則被告本於合理懷疑自身
權利遭受原告侵害,依法維護自身之利益而提出告訴,難
認被告有故意誣陷原告之意圖存在。
(三)原告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
10116號不起訴處分書,主張己實無為恐嚇、侵入住宅之
犯行,被告指控行為乃不法侵權行為云云。惟所謂侵權行
為之「不法」係指無阻卻違法之情形而言,若權利之行使
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者,縱加損害
於他人,在未逾越正當權利行使之範圍內,亦不負侵權行
為賠償責任。蓋人民有訴訟之權乃憲法第16條所明定,故
人民之權益若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本得藉由法律程序
以求救濟或預防,而國家既原則上禁止私力救濟行為,向
警察機關報案行為當屬人民依法循救濟之管道之一。然案
件最終可能產生有罪、無罪、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之結果,
其原因多端,如犯罪構成要件不合、舉證不足或因司法機
關證據取捨結果而受有利認定者,亦所多見,尚不得逕憑
最終結果,即認相反主張之人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對造
權益,亦不能謂有何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對造
之情形。查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據以不起訴處分所憑之理
由乃係以原告向被告陳稱「你一天沒還我錢,我一天都不
會罷休,真的不會罷休的」、「你給我小心一點」、「沒
有我就鬧得你家雞犬不寧」、「王八蛋」、「你這個死王
八蛋」、「你儘量去找警察,我會一次一次的去找你,你
就每天找警察好了」、「烏龜王八蛋」、「我肏你媽,詛
咒什麼東西呀?咒我爸趕快死呀,你在講什麼東西呀」等
語,目的是在向被告索回借款,並非係以加害被告之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為通知,且被告並無因此而心生
畏懼;另原告於進入被告社區前已事先告知被告,且原告
之目的係為了催討被告還款,欠缺侵入住宅之故意等要件
,從而認定原告不構成恐嚇及侵入住宅罪嫌,是前開案件
係經調查後方認定原告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惟參諸前述說明,自難僅憑此不起訴處分
,即認被告故意以不實之陳述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又原告
除提出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外,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
有故意捏造事實、誣陷原告之情事,則原告上開主張,洵
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既無誣告原告之行為,則原告名譽並未受到
侵害,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俐文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芝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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