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7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凌晶三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晶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66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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