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劉彥伯檢察事務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秦官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秦官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失蹤人秦官宗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秦官宗年逾八十,行方不明,民國102年4月26日起被列管為失蹤人口,尋訪無著,爰依法聲請宣告其死亡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105年7月12日竹市東戶字第1050003985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謄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3月25日移署資處娟字第1020041958號函、戶籍登記申請書為憑,並有失蹤人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5年8月12日竹市警二分三字第1050018256號函函復實地查訪失蹤人戶籍地址,該址已拆除,且不知失蹤人行方等情之事證附卷可查。而本院依職權查詢有無失蹤人之殯葬資料、健保投保或就診資料,亦均無所獲,此有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05年10月4日竹殯服字第105000205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10月4日健保桃字第1053057411號函在卷可佐。另本院於105年9月23日以105年度亡字第52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同日公告,公示催告期間已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此,自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行方不明,已逾法定期限等情為真實。查本件失蹤人失蹤時已年滿80歲,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滿3年後,對之為死亡宣告。又失蹤人於102年4月26日被列管為失蹤人口,計至105年4月26日屆滿3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如
主文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