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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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35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
郭玉瑾 律師上訴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峽分公司
(即原中國農民銀行三峽分行)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國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 律師
參加人源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戊○○為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峽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由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6日判決後,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峽分公司始於97年8月13日檢具員工任免通知書向本院陳明其法定代理人已於97年3月18日變更為戊○○,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麗莉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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