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載。附表編號二所示該罪之宣告刑,與編號三經減得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各罪經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三、四、五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所示不符減刑規定該罪之宣告刑與編號三所示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各罪經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