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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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競業禁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22號上訴人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財產權之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4,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非財產權之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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