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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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5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現應收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現不成立事件(98年度家訴字第17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即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174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云云。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查無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憑,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許白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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