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民國99年2月26日所為之99年度壢簡字第258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並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鏡芳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