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代表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09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表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18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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