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叁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39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觀察、勒戒,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同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19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34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而本案扣得之白粉1包(送驗淨重0.1248公克,驗餘淨重0.1039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安鑑字第0960001807號鑑定書在卷可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