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五一九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一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二五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一0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獲被告持有供施用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點二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安非他命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