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70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079號

原告 陳信吉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漏未記載被告,應予更正如本件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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