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19號
原告 梁晉維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
羅暐智 律師
湯巧綺 律師
被告 施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