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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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睿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4年2日12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秩序及過失傷害等,侵害法益各不相同、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及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妨害秩序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7.04.

109.08.11.

110.07.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97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0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埔簡字第183號

113年度簡字第487號

111年度訴字第262號、111年度原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2.11.08.

113.04.08.

113.03.28.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埔簡字第183號

113年度簡字第487號

111年度訴字第262號、111年度原訴字第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06.

113.05.06.

113.05.07.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6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8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81號

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04.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0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13.10.0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10.04.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8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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