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原告 林明聰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被告 陳政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5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