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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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原告 林明聰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被告 陳政誠

陳智隆

陳進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5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胡旭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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