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尤弘

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原易字第6號),聲請視訊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由於伊目前於另案入監執行中,且本案伊均已坦承,路途遙遠,為免舟車勞頓及減少司法資源支出,爰聲請視訊開庭等語。

二、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所稱特別規定係指同法第281條第2項、第305條後段、第306條、第307條、第371條、第372條所定之情形而言。再按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㈡對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㈢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㈣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㈤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㈥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原易字第6號案件審理中,然本案依目前進度,擬將進行準備及審理程序,而本件並無前揭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的適用,且被告聲請遠距審理的因素,亦非前揭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3條所定各款的情形,因此仍應經被告到庭,始得審判,如此方符合直接審理原則之要求,從而,聲請意旨此部分聲請,經核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本件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得抗告,併為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