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麗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2+1)×10×34=4,42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居住地址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與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號2樓之1不一致之原因為何?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每月需支出電話費及交通費各1,500元之原因及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應陳報依法受其扶養之人(父親 邱信明 、母親邱吳美桂)、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母親領取之老人年金之相關證明。聲請人亦應提出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3年度及10
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七、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