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聲請人 徐忠秀 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7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
1)×10×43=4,730。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請說明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嗣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
三、據聲請人聲請調解時陳報之「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均顯示其工作至107年4月17日止;107年7月19日調解程序時,聲請人表示目前擔任保全工作,一個月收入26,000元,每月可還款4,000元;於遞狀聲請本件更生時,又稱目前處於無工作狀態,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自祥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退保後,其再任職之工作及收入情形為何?之後又離職之原因為何?失業後,如何維持所稱每月22,360元之生活開銷?
四、請提出自107年6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之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等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另聲請人有無子女?如有,其子女每月是否提供扶養費?每月扶養費金額為何?
六、請提出自107年8月1日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每月支出「手機費750元」、「水電875元」、「交通費2,700元」「健保費1,249元」、「地價稅56元」之繳費單據、收據等文件。
七、聲請人於支出項目中所稱之「生活雜支2,000元」究竟係指何種花費?請依下方範例方式,佐以費用單據,逐項說明其每月關於生活雜支之細目、數額及必要性,以供法院審酌。┌──┬──────┬────┬─────┬────┬──────┐│編號│支出項目│金額│必要性│購買頻率│證據│├──┼──────┼────┼─────┼────┼──────┤│1│衛生紙│○○○││每個月│補正狀第2頁│├──┼──────┼────┼─────┼────┼──────┤│2│洗衣精│○○○││每二個月│補正狀第3頁│├──┼──────┼────┼─────┼────┼──────┤│3││││││├──┼──────┼────┼─────┼────┼──────┤│││││││└──┴──────┴────┴─────┴────┴──────┘
八、聲請人稱每月須支出「醫療費230元」云云,請提出自107年8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歷次看診之繳費單據,並說明聲請人因何疾病,而有持續看診必要?
九、請提出聲請人所稱「租金每月7,5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各期繳交房屋租金之繳費紀錄或簽收單據到院;另說明該租屋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
十、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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