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㈢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㈢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政 法定代理人 林坤鐘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宣示裁判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